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合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对于定金,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进行约定。
而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将“预付款”、“订金”等概念与“定金”相混同。但实际上,预付款、订金与定金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预付款、订金等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若收受预付款的一方违约,只须退还所收款项,而非双倍返还所收款项;而支付预付款的一方违约,若预付方未购买任何货物,要求退还预付款的,收受方应当退还;若因预付方违约给收受方造成损失的,收受方可以要求预付方赔偿相应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