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和胡某是牌友,2013年的国庆,胡某带着2个人到孙某家打牌,刚开始,孙某赢了一点,后来孙某越输越多,一场牌打下来,孙某输了28万多,当时家中只有3万现金,于是胡某逼着孙某打了一张25万的欠条,孙某想着赌债还是要还的,也没多想,就手写了一张欠条。
事后,孙某越想越不对劲,觉得胡某和他带来的朋友涉嫌抬轿子,这个赌债是个圈套,但碍于胡某多次催讨,孙某前后还了3万,再后来直接拒绝还钱。
胡某多次催讨,一纸诉状递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欠条所载欠款其实是赌债,遂判决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法律规定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因胡某的欠条基础是赌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故法院判决驳回于法有据。
本律师认为,小赌怡情,大赌家破。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是事实,但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很少离开打牌,若是小赌,欠别人赌债不还严格来说已经不算法律问题,算人品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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