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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巨额教育费用 能否要求夫妻另一方承担?

作者:周爱荣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6日分类:婚姻浏览:482次举报

时下,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父母对子女的教育问题也更为重视。各种各样的辅导班层出不穷,望子成龙的父母们恨不得自己的孩子乐器、绘画、舞蹈等各项技能样样精通。为孩子择校,送去学费昂贵的私立学校或国际学校,希望子女能接受最好的教育。可是这样一来,势必会增加一个家庭的费用开支,特别对单亲家庭,只有一根“经济支柱”,如何承担如此高额的支出。因此,为了子女高额的教育费用而导致原本已经离异的夫妻针锋相对近日园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单亲妈妈为儿子高额的外国语学校学费、兴趣班费用将前夫告上法庭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2014年,秦女士和丈夫杜先生协议离婚,7岁儿子豆豆随母亲生活,离婚时约定杜先生每月支付不少于2000元的抚养费。同时约定,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一年内由男方负责,之后发生的每人承担一半。离婚后,秦女士把重心放在了儿子的教育上,为豆豆报了街舞、爵士舞、美术、架子鼓、跆拳道等多项兴趣班。儿子豆豆已到了要上小学的年龄,秦女士考虑家附近的学校不是重点学校,一心想让儿子接受最好教育的她将豆豆送到了外国语学校就读。转眼豆豆已经上二年级了,杜先生却在教育费上一分钱也没有支付过,近十多万元的教育费支出压的秦女士喘不过气来,秦女士一怒之下,以儿子的名义将杜先生告上法院,要求他支付儿子的教育费共计119319元。

在法院审理中,杜先生表示不愿意支付秦女士主张的巨额的教育费,他认为孩子上兴趣班、外国语学校都没有经过他的同意,况且现在他每月入收仅6000元左右,还有房贷、车贷要还,根本没有这个经济能力来承担这些费用。儿子豆豆明明有义务教育可以就近入学,所以他不同意儿子报那些兴趣班,也不同意儿子到外国语学校就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法》规定,父母须负担子女必要的教育费。所谓必要的教育费,那就是根据子女户籍、所居住区域,就近上学所产生的教育费。婚生子豆豆完全可以在父母所在地施教区就近入学,而不必产生巨额教育费问题,秦女士未举证证明曾征得杜先生的同意,现在杜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承担,且该费用并非必要教育开支,故法院很难支持。秦女士以儿子豆豆的名义要求杜先生支付外国语学校的高学费及多项兴趣班费用最终被法院驳回。

法官提醒:

离异夫妻在抚养费的约定上根据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作出分类处理,各项费用需区分轻重缓急,通盘考虑。此类纠纷,如果在夫妻协商离婚时能够就孩子的抚养、教育安排等事项进行充分的商讨,或者在子女要择校入学或报名兴趣班可能会发生额外教育费用时进行协商并就费用的负担达成一致,那么将来的纠纷争议就会少很多。更希望父母双方能相互体谅,同时在收支方面量入为出,合理统筹,尽已所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毕竟一旦发生纠纷,都将不可避免的影响到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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