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对显失公平作出了规定,其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其理论基础主要来源于我国民法中所确立的公平原则,主要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在确定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构成显失公平的情形时,必须满足主、客观上的双重要件:一方面主观要件为一方明知道对方处在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另一方面客观要件上则须双方的给付明显有失公平,下面附上一起显失公平的经典案例。
2020年2月的一天,张XX驾驶摩托车与步行的冯XX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冯XX受伤。张XX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于后向公安机关自首,交管部门认定张XX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冯XX曾到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就诊,入院诊断为右内、外、后踝粉碎骨折,右踝关节脱位,腰3椎体压缩骨折,腰4/5、腰5/骶1椎间盘突出。张XX投案后次日,与冯XX签订《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约定由张XX一次性赔偿冯XX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0.8万元,冯XX放弃后续求偿权。但该起事故事实上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双方约定,于是冯XX在出院后向张XX继续追究损失,张XX则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协议,冯XX无权继续追偿。冯XX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最终法院认为冯XX与张XX签订的《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是为了急需欠款做手术,且不能预见因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而张XX主观上利用了冯XX当时需要手术急需医疗费的危困状态,客观上造成了双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该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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