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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中的”显失公平”

作者:周爱荣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35次举报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对显失公平作出了规定,其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其理论基础主要来源于我国民法中所确立的公平原则,主要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在确定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构成显失公平的情形时,必须满足客观的双重要件:一方面主观要件为一方明知道对方处在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另一方面客观要件则须双方的给付明显有失公平,下面附上一起显失公平的经典案例。

20202月的一天,张XX驾驶摩托车与步行的冯XX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冯XX受伤。XX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于后向公安机关自首,交管部门认定XX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冯XX到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就诊,入院诊断为右内、外、后踝粉碎骨折,右踝关节脱位,腰3椎体压缩骨折,腰4/5、腰5/1椎间盘突出。张XX投案后次日,与XX签订《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约定由XX一次性赔偿XX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0.8万元,XX放弃后续求偿权。但该起事故事实上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双方约定,于是冯XX在出院后向张XX继续追究损失,张XX则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协议,冯XX无权继续追偿。XX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最终法院认为XXXX签订的《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是为了急需欠款做手术,且不能预见因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而XX主观上利用了XX当时需要手术急需医疗费的危困状态,客观上造成了双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该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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