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利益,导致他人利益受损,且一方获得利益与一方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民法上,不当得利属于一种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其理论基础在于“任何人不得基于他人之损失而获得利益”,其目的是为了调整财产变动中的利益关系。二、不当得利的构成:(一)一方获得利益。要注意的是不当得利中的利益包括财产性权利和利益,不包括人身利益。(二)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三)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几种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不当得利属于民法上的事件,是由于得利人得到不当利益导致他人利益受损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其本质上不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意思表示。尽管不当得利的发生可能混合了当事人双方的诸多民事法律行为,但不当得利的最终结果是得利人不应当获得利益,这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无关。当然,为了为了防止不当得利制度的滥用,《民法典》在合同编中还专门规定了几种情况下不当得利的排除适用:(一)明知无给付义务或为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此种情况在《民法典》第985条第1项、第3项已经进行了规定;(二)不法给付,但不法原因仅存在受益一方的除外;(三)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或偿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四、不当得利人的返还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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