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以个人财产给予经济赔偿的法律制度。在学界中,也存在部分学者将该制度表述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为过错实施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妨害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过错方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对离婚损害赔偿做出了具体规定,其是指夫妻一方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是兜底条款。
而究竟是否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要看过错方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配偶权”,配偶是依照法定程序而确立夫妻关系的双方。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与妻作为配偶间的一种身份权。配偶权具体包括:1.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作为平等的双方,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使用。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改变其姓名,也不得要求妻随夫姓。2.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协助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彼此相互协助、扶养。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4.忠实权。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5.离婚权。夫妻双方有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权。
可以看出,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无一例外,都属于侵犯了配偶权的行为。所以,在婚姻关系中,如果配偶出现上述行为,双方感情的确破裂,受损害一方完全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9年 (优于56.83%的律师)
28次 (优于95.54%的律师)
18次 (优于96.17%的律师)
32430分 (优于98.6%的律师)
一天内
53篇 (优于94.16%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