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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作者:周爱荣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5次举报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以个人财产给予经济赔偿的法律制度在学界中,也存在部分学者将该制度表述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为过错实施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妨害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过错方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对离婚损害赔偿做出了具体规定其是指夫妻一方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是兜底条款。

而究竟是否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要看过错方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配偶权”,配偶是依照法定程序而确立夫妻关系的双方。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与妻作为配偶间的一种身份权。配偶权具体包括:1.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作为平等的双方,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使用。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改变其姓名,也不得要求妻随夫姓。2.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协助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彼此相互协助、扶养。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4.忠实权。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5.离婚权。夫妻双方有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权。

可以看出,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无一例外,都属于侵犯了配偶权的行为。所以,在婚姻关系中,如果配偶出现上述行为,双方感情的确破裂,受损害一方完全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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