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离婚冷静期”被列入民法典后,关于其争论从未休止,不管是支持还是反对,各方观点都相当鲜明,甚至有部分反对者认为设立“离婚冷静期”是离婚制度的倒退,理由大概存在以下几种。
第一,婚姻自由包括两个方面的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未设置“冷静期”,离婚设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实际上对结婚和离婚进行区别对待,有失公平。第二,设置“离婚冷静期”并不会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大多是已经费尽周折走到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的最后一步,但“离婚冷静期”赋予的“反悔权”的设置非常可能将这些为离婚而作出的努力前功尽弃。第三,“离婚冷静期”并不能够发挥相应的作用。对于真正想要离婚的夫妻来说,“离婚冷静期”只是徒增双方在此之间的痛苦,单凭30天很难改变内心的想法。
对于以上观点,笔者并不完全赞同。“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再育防范冲动离婚行为,维稳家庭婚姻关系。降低离婚率是“离婚冷静期”的直接目的,但其根本目的在于避免家庭婚姻关系的错误性破裂,达到社会和谐稳定这一根本目的。如果从个人角度来看,“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显然被认为弊大于利,因为其会被首先应用于存在家庭暴力、家庭纷争等个案家庭情况中,但此观点必然存在偏颇。此外,立法的目的首先是为公共利益考量,鉴于当前国内离婚率持续增高的情形,必然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在这一点上,“离婚冷静期”的概念也并非我国首创,而是“舶来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只是名称有所不同。比如,英国叫“离婚反省期”、法国叫“离婚考虑期”、韩国叫“离婚熟虑期”、美国叫“离婚等候期”等。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对离婚进行干预,降低离婚率,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起到缓冲作用。所以,“离婚冷静期”的利与弊需要长期实践来看,毕竟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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