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邻里因为采光、占道等问题发生的案例时有发生,而《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正是为解决该类案件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民法中的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如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邻各方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引用一则案例。李某与王某为上下楼邻居。涉案楼体的中间有一公共天井,王某在自家天井窗外安装了护栏,护栏底部垫放了隔板并堆放了杂物,护栏下方位置为刘某家厨房及卫生间窗户。李某主张该护栏及上面的隔板与杂物影响了其厨房排烟及厨房与卫生间的采光,要求王某对其护栏内的隔板及杂物进行清除。王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安装护栏合法,且在护栏放置物品系其自由。双方因此事产生矛盾已持续许久,并因此多次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社区居委会、街道及派出所多次进行协调也于事无补,双方对解决方案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最终经过法院的多次调解才最终使矛盾得以解决。
在本案中,当事人在自家窗外安装护栏堆放物品的行为虽然不违反行政部门的规定,但安装护栏堆放杂物的行为也可能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并对楼下住户的采光、通风等权利造成损害。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构成损害,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一方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关于邻居之间的冲突可能有大有小,如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为最佳途径。若无法协商,也不要忘记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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