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公司立法均要求设立公司必须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章程是公司对政府作出的书面保证,也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没有章程,公司就不能获准成立。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章程的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要受到干预和处罚。章程规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及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它是公司内外活动的基本准则。其规定的股东的权利义务和确立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对内进行管理的依据;同时,章程也是公司向第三者表明信用和相对人了解公司组织和财产状况的重要法律文件。章程向外公开申明的公司宗旨、营业范围、资本数额以及责任形式等内容,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便于公司与第三人间的经济交往。(1)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但《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家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2)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3)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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