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谭国君|时间:2020年06月09日|1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王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富民一初字第641号 原告A,男,193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