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建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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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完卡却遇商家店铺转让,怎么办?

作者:董建春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2次举报
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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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2】163

如今,无论是就餐、教育培训,还是美容美发美甲洗衣健身,抑或是购物、汽车保养、儿童摄影等,都流行办卡,不少消费者觉得办卡消费比较方便,而且有一定的优惠活动,而热衷于充各种卡。办卡过后,消费者有时难免会遇到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转让店面的情况,从而影响自己的服务体验。此时,消费者往往因为涉案金额不大、维权困难等因素吃哑巴亏。那么,面对这种预付式消费风险,消费者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跟小编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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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1月2日期间,原告张某为其子张某某在被告金某开办的亲子园办卡充值20000元,预交幼儿园托班及早教学费。2021年9月8日,被告金某将其开办的亲子园连同预收的学费全部转让给案外人朱某。2021年11月,原告张某得知金某已将亲子园转让给案外人朱某后,与金某发生争议,要求金某退还未消费完的学费13396元。

庭审中,被告金某认可原告张某所述事实,表示张某某一直正常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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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原告张某向被告金某缴纳学费后,被告金某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课时数向原告之子履行授课的义务。但被告金某在未履行完全部授课义务的情况下,未经张某同意即将其开办的亲子园连同预收的学费全部转让给案外人朱某,该转让行为依法对原告张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张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金某退还未消费的课时费。故对原告张某诉请被告金某退还学费13396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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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官说法

商家收取消费者预付消费金后,即对消费者负担提供约定服务的义务。商家在未全部向消费者履行完服务义务就将店铺连同充值的消费金额一起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债务转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故商家在转让充值消费金额前,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未经消费者同意,商家擅自转让充值消费金额即转移债务的行为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并有权要求商家退还尚未消费的卡内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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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家来说,收取消费者充值金后,应当按照向消费者宣传承诺的事项全面履行合同,如果确因客观原因需转让店铺,应当提前将转让情况告知消费者,允许消费者自行选择是继续接受转让后的商家服务还是退款,杜绝不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消费者充值金额直接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当然,现实中,更有商家经营过程中突然关门卷钱“跑路”,这种情形下,达到一定金额,商家还可能构成诈骗犯罪,消费者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商家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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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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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独任审判员:幸咏梅,滕州法院民二庭一级员额法官

编写:张茜,滕州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董建春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菏泽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市仲裁委仲裁员,长期担任企业、医疗单位法律顾问,有基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720********7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债权债务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1371720********71 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