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伯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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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上海博恒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发布者:陶伯彧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58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2014年3月,张某得知上海XX学院有一个通用教学正版软件及培训的招标项目,该项目的负责人为刘某某。张某与刘某某互通邮件,向其介绍了张力提供的服务有提供软件、安排教学、购买教材、指派老师、安排考试等,解答了项目合作的若干问题。由于张某不具备参与项目投标的资格,经人介绍认识了博恒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与李某某协商后,决定用博恒公司名义参与XX学院项目的投标。2014年5月招投标结果公布,博恒公司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服务费的发票均由张某持有。2014年5月15日,张某向李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849.73元,转账款与中标服务费发票金额相符。2014年5月27日,项目负责人刘某某通过邮件方式,向张某发送“上海XX学院学校通用教学正版软件采购合同”。2014年6月10日,上海XX学院(甲方)、上海博恒电子有限公司(乙方)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Adobe套件年度性租用服务、NACG教育集团培训认证服务,价格总计589,982元。2014年6月26日,博恒公司向上海XX学院开具了总额为589,982元的七张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年9月12日,XX学院向博恒公司支付合同款560,482.90元。张某为履行合同约定的Adobe套件年度性租用服务条款,于2014年6月25日,以博恒公司名义与上海XX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购买Adobe软件,软件款为11,844元,由博恒公司支付,后张某向博恒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转账11,844元。2014年7月3日,上海XX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袁某某通过邮件,将软件许可证书发送给张某,由张某持有该证书。张某为履行合同约定的NACG教育集团培训认证服务条款,与NACG的刘某某老师合作完成如下工作:授予XX学院NACG考试认证授权牌、安排校外庄某老师至XX学院给学生讲授“全国信息化工程师”课程、购买培训材料、安排学生参加“全国信息化工程师”考试并为考试合格的学生颁发“全国信息化工程NACG数字艺术专业人才证书”等。

2、因无资质很多个人经营者无法参与市场上的竞标,故经常采用挂靠有资质的企业去共同参与竞标,但因与第三方无书面协议经常出于收款弱势地位。 

3、在目前设立公司越来越简便情况下,尽量自己设立公司不要挂靠,其次与挂靠企业务必对挂靠事实、权利义务、费用结算进行书面约定,以免日后兑付处于主张无能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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