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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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姻家庭财产申报制度

作者:靳萍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80次举报


2018年7月18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家庭财产申报程序作出了规定,笔者得知最高院的规定,甚是欣喜、激动,但在近10个月的实施中,婚姻家庭财产制度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实施也不到位。法律界对实施婚姻家庭申报制度的有效法源尚存在争议也是不能有效实施的重要因素。因笔者认为我国实施婚姻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有重大意义,故在此对该制度有效法源和重大意义做简要阐述,旨在抛砖引玉,使该制度能够在我国遍布开花,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婚姻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概念

婚姻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在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并且经法院审查同意后,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自己的财产情况,如果当事人拒绝申报、逾期申报、不如实申报,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二、婚姻家庭申报制度有实体法有效法源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以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为主,约定财产所有制和个人财产所有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即夫妻婚后财产所得一般推定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对共有财产的知情权更是共有人的重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更是明确了夫妻相互之间应该遵循相互忠实的义务,对该忠实义务没有明确规定范围,一般的理解是指对感情、贞操的忠实,但是笔者认为不仅限于此,该条的互相忠实应包含对家庭共有财产的相互如实披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条的平等处理权实现的前提是夫妻二人需对夫妻存在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否则平等处理共同财产权无从谈起,故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是法律的应有之义。所以实体法中明确了夫妻双方之间有如实陈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有知情的权利,那么在离婚财产分割诉讼中,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有权要求当事人对财产情况进行申报符合法律规定,没有加重任何方的责任。

三、婚姻家庭申报制度有举证责任的有效法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方提供其名下和掌控的夫妻共同财产时,此行为无需证据证明就能自然推定对方对其名下的财产和掌控的财产是明知的,而且夫妻二人对夫妻共同财产是有知情权的,所以如实申报是夫妻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故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如实申报共同财产情况完全符合举证规则。

四、婚姻家庭申报制度有程序法上的有效法源

2018年7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44条规定:“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有关状况。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财产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法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外,还可对当事人予以训诚;情形严重者,可记入社会征信系统或从业诚信记录;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2018年8月30日实施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 》第十五条规定:“对离婚案件的财产申报制度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同居等关系纠纷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应当指令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财产,同时告知其不如实申报应承担的诉讼风险。” 第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申报下列财产:(一)收入、银行存款;(二)房地产等不动产;(三)车辆等价值较大的动产;(四)债权、股权、基金、保险、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益; (五)其他应当申报的财产。”第十七条规定:“对于申报不实、隐匿财产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裁判少分或不分财产;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给予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最高院的意见(试行)和山东高院的审理规程在程序上一锤定音,肯定了婚姻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施行。伴随着程序法的公布,笔者原本以为作为律师在今后的家事案件代理中不会再为了查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而殚精竭虑,作为法官在今后的家事案件审判中也不会再为了查明一件离婚案件共有财产而绞尽脑汁。然而,与丰满的理想相对照的总是骨感的现实,虽有法可依,但知法却不依的情况比比皆是,在婚姻家事案件承办、审理中,婚姻家庭财产申报制度迟迟没有落实到位。作为法律人,我们希望婚姻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仿佛一汪清澈而有力的清泉注入了当前司法改革的洪流中,共同奔涌着法治社会建设的大潮磅礴向前,而不是将本来极好的一项制度束之高阁,只可远观,而不能实际应用。

五、婚姻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重大意义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7年全国法院民事一审案件收案总数为11373753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类一审案件收案总数为 1681658件,占比14.8%。婚姻是家庭的纽带,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环节。在夫妻财产申报制度前我国内地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但对于对方名下的财产一般只能申请法院调取,在家庭财产日益扩大和存在形式多样化的今天,法院有时为查清一个离婚案子财产情况,可能花费十几天时间,但也不能确保查清所有共同财产。在我国目前法院案多人少、司法资源严重紧缺的今天,不得不说是一种不正常的司法现象。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审判结果相对于事实而言,有失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有一个典型的案例可以对此说明,案例如下:杨某和马某于1992年结婚,并于当年成立了润讯集团,婚后育有二子。1997年润迅集团于港成立,直到2004年,杨某辞去润迅集团副董事长的职位,但仍保留其在润迅集团的股份。2006年,马某和杨某先后在香港地区和深圳提起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同一案件,不同法院的审判结果大相径庭,在我国内陆对夫妻共同财产确认实施“谁主张、谁举证”的深圳法院判决平分320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在我国香港实施的婚姻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香港法院判决平分4亿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对婚姻家庭财产实施“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使婚姻中处于经济弱势地位一方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易使弱势地位一方感觉司法不公,容易形成合法权益无法通过法律得到保障的观点,对社会和谐也埋伏潜在风险,同时也容易导致掌握婚姻家庭财产一方不诚信行事,因为不诚信可以得到更多的利益,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不符合民法精神,也不符合社会道德风范,所以我国实施婚姻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有其必要性,在我国内陆司法资源严重紧缺的情况下,我国实施婚姻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意义重大。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环节。婚姻家庭申报制度对稳定婚姻、稳定社会和谐有其重大意义。作为法律人,笔者希望该制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靳萍,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曜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客座教授,山东广播电视台法律专家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3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