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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第三者”返还赠与?先要证明这两点

作者:靳萍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153次举报


发现配偶有了第三者,

并向第三者进行了多笔转款,

这笔钱可以追回吗?

追回的过程中需要哪些证据?

是否所有的转款都可以追回?

案情简介
刘大姐称,其与丈夫老姚结婚几十年,婚后初期感情深厚,双方一起度过了很多艰难的时光。但是,刘大姐偶然发现了老姚给另一女子李女士的多笔大额转账记录,认为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在盘点家庭资产时,她发现老姚向李女士转移了上千万财产。刘大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老姚与李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受赠的钱款及孳息并支付利息损失。
庭审中,老姚对妻子刘大姐的说法完全认可,认可在婚内与李女士有不正当关系,也认可进行了转款,认为李女士应当将钱款返还给妻子。
李女士称,其与老姚是情人关系的说法毫无根据,老姚的转款都是企业中正常的资金往来,其是老姚公司的员工,老姚的转款是其应获得的工资收入,还有一些是为了公司业务而进行了转款操作,不存在赠与一说,也无法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李女士提交的证据,其也有向老姚的转款行为,双方往来款项是否为借贷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无法确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老姚向李女士的转款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无法认定为赠与行为,除此之外,对于李女士与老姚之间的“情人”关系,除了老姚的自认外,并无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刘大姐称老姚对李女士赠与财产是出于维系二人不正当关系为目的的主张,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刘大姐的诉请。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为证明配偶向“情人”的赠与行为无效,需要证明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配偶存在婚外情,与他人形成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其次,还要证明存在赠与行为,形成赠与的法律关系。在证明配偶与他人形成不正当男女关系方面,证据材料极为关键。在实践中,在发现另一半出现婚外情时,应及时进行取证,收集证据线索,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网购订单等,这些均可以作为辅助证明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材料。
此外,在证明形成赠与的法律关系方面,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赠与的行为,如可提供转账流水,交易记录,付款记录等,若接受财物的一方主张双方并不属于赠与的法律关系,如主张双方是借贷、合伙、劳动合同等其他法律关系,则就应当就此提交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接受财物一方若无法证明双方有其他的法律关系,则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文章中出现均为化名)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广西高院









【转自】山东高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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