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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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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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争议 ‖ 对再审发回重审后新作出的判决能否申请再审

作者:靳萍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23次举报


【案情简介】

  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基层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后乙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同级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法院裁定定此案适用一审程序再审,再审一审判决后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现甲公司不服,提起再审。


【案情分歧】

  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再审审理后新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否申请再审?

  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申请再审。理由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申请再审。理由是再审作为一项事后救济机制,目的在于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业已生效的错误裁判予以纠正,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程序分为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两个阶段。前者的主要任务是对再审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决定再审与否;后者的主要任务是对决定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作出维持、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的再审裁判。这就是说,再审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再审程序即告终结,当事人讼争的权利、义务也就被恢复至原一审前的状态,原审当事人的起诉地位恢复,由一审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重新进行审理。

【观点评析】

      在此,笔者更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对于该问题的争议在于何谓“再审判决”,对此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但根据百度百科释义再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终结后所制作的文书。另参照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再审判决、裁定:(1)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生效第一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上诉的判决、裁定;(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生效第二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3)上级人民法院对于生效判决、裁定提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由此可知,“再审判决”应当是具有监督权的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再审发回重审后新作出的判决,不在上述“再审判决”之列。因再审裁定发回重审后新作出的生效判决并未纳入“再审判决”范畴,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法院应予受理。

     在第一种观点中,民诉法司法解释三百八十三条中的“再审判决、裁定”也应当是具有监督权的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也可以申请再审,所谓认为不能申请再审的观点是对“再审判决”的认定有失偏颇。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靳萍,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曜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客座教授,山东广播电视台法律专家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3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