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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民一庭: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判观点综述

作者:靳萍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0日分类:会议纪要浏览:384次举报

执行异议之诉是2007年民诉法修改后创设的一项诉讼制度。近几年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案件审理思路、法律适用、裁判尺度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有待加以总结和规范。2017年下半年,山东高院开展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专题调研,召开了由全省部分法院民事审判业务骨干参加的疑难问题研讨会。现将前述调研和研讨中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1. 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基本原则

观点: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生存权益优先保障原则,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权等基本生存权益;

(二)利益优化平衡原则,避免机械适用法律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

(三)历史遗留问题依法妥善处理原则,注重司法的社会效果;

(四)证据审查从严原则,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执行人认可案外人的主张,不能因此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证明责任;

(五)依法调查取证原则,如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核实相关事实。

2.诉讼主体及诉讼地位

观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三百零八条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明确其意见的,应当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内容列明诉讼地位。原告未予明确的,可以将其列为第三人。

3.被执行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观点:申请执行人未对中止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被执行人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的权属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规定,告知其另行起诉。

4.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间

观点:当事人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标的由第三人受让的,案外人应当在执行标的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5.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处理

观点: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得到清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撤回起诉,原告不同意撤诉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6.执行依据被提起再审的处理

观点: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被提起再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裁定中止诉讼,等待再审案件处理结果。

7.案外人另案提起确权之诉的处理

观点:在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案外人另案提起确权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案外人仅依据上述确权法律文书请求排除执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8.商品房买受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观点:金钱债权执行中,商品房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商品房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

(三)商品房买受人在执行标的所在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区域内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四)已支付价款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9.不动产买受人提起执行异议的处理

观点:金钱债权执行中,不动产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10.车位买受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观点:金钱债权执行中,车位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或未办理初始登记的车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可以参照第8、9个问题审查处理。

11.以房抵债的债权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处理

观点:当事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案外人以其系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12.预告登记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观点: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办理了不动产预告登记,请求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13.借名买房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观点: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借名买房人以其系房产实际所有权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14.为套取银行贷款的房屋出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观点: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为套取银行贷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15.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观点:案外人以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告知其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权利。

16.夫妻一方依据离婚协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观点:金钱债权执行中,夫妻一方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对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经审查夫妻一方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产,且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的,可予支持。但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除外。

17.特殊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观点: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船舶、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强制执行,案外人以特殊动产买受人身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实际占有;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18.以银行存款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观点:对于银行存款,原则上按照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名称判断款项是否为被执行人所有。账户借用人以其系款项实际所有权人为由主张排除执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案外人以错汇款项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除案外人有证据证明款项已被特定化的外,原则上不予支持。

19.隐名股东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观点: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20.债权受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观点: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案外人以债权受让人身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经审查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了债务人的,可予支持。但被执行人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另案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转让行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可以中止审理。

被执行人向案外人转让对他人的未到期债权,案外人以债权受让人身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21.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诉讼费的收取

观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

来源:省法院民一庭


靳萍,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曜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客座教授,山东广播电视台法律专家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3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