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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x和与杭州x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许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年12月30日 | 发布者:梁俞申 | 点击:56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邹x。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俞申,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君,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杭州x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被告:许某。原告邹x为与被告杭州x公司、许某合同纠纷...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邹x。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俞申,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君,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x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

被告:许某。

原告邹x为与被告杭州x公司、许某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邹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邹x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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