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邹x。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俞申,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君,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x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
被告:许某。
原告邹x为与被告杭州x公司、许某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邹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邹x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