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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xx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年12月30日 | 发布者:梁俞申 | 点击:41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上海xx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俞申,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君,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xx投资有限...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俞申,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君,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2。

原告上海xx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xx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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