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俞申,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君,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2。
原告上海xx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xx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