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被告承诺于房屋权利限制解除之日起的3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签约后,原告按约支付购房款145万元,但系争房屋至今仍有第三人的抵押登记,该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告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作为守约方,可要求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但该房屋现存抵押,在被告未能清偿债务前抵押无法涤除。现系争房屋不满足过户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的客观条件不成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涤除系争房屋的抵押登记,并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继续履行合同过户条件成就时再行主张自己权利。因被告违约,故原告要求其偿付逾期交房之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金额,本院结合交易标的数额以及违约行为对原告造成的实际影响等客观因素,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15万元。上述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保障权利所支付的律师费用,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笔费用的具体金额,且违约金已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弥补,但考虑到律师费确已产生,故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律师费为1万元。
被告徐x、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夏某与被告薛某、徐x、徐2就上海市闵行区天山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薛某、徐x、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某逾期过户违约金15万元;
三、被告薛某、徐x、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夏某律师费1万元;
四、驳回原告夏某其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800元,由被告薛某、徐x、徐2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