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建设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陶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茹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俞申,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俞申,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xx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建设公司、上海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诉讼期间,原告上海xx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上海xx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240元,由原告上海xx物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