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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xx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上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年12月30日 | 发布者:梁俞申 | 点击:23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上海xx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某建设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陶某,执行董事。委托...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建设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陶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茹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俞申,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俞申,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xx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建设公司、上海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诉讼期间,原告上海xx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上海xx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240元,由原告上海xx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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