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现双方因原告认为被告赌博而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不至于彻底破裂,且原告提供的相关亲属出具的分居证明并不足以证明分居期间已满两年,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原告两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均未到庭应诉,反映其未能采取正确态度面对问题。被告若不同意离婚,则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主动与原告交流沟通,解决夫妻间的矛盾,改善夫妻关系。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丁1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