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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年09月26日 | 发布者:梁俞申 | 点击:109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周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俞申律师、被告董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建新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俞申律师、被告董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建新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A.D归被告抚养,判令婚生女S.Z归原告抚养,抚养费根据双方工资由法院依法判决,要求双方各自承担自己处孩子的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婚后性格不合,男方有暴力倾向,导致双方分居5年,现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分居5年期间,2个孩子都是由女方照顾,被告一年两三次带儿女过去他处生活1-3天,女儿尚且年幼,需要母亲照顾,请求将婚生女判归原告抚养,婚生子判归被告抚养。

被告董某某辩称,双方夫妻关系挺好的,自己没有暴力倾向。孩子出生之后双方及孩子在澳洲生活,原告的父母到澳洲帮原被告带孩子,2010年5月夫妻二人带着孩子回国,回国后也是原告母亲帮原被告带孩子,回国后双方住在一起,自己近四年住在父亲处为照顾中风的父亲,但每周回原告处。

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02年7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2007年7月21日生育一子A.D,2009年11月27日生育一女S.Z。原被告回上海居住后未处理好夫妻关系,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儿子、丈夫、父亲,在老人生病、孩子幼小的情况下,应尽量平衡好各方面的照顾,原告应给予理解,共同度过难关。彼此应珍惜夫妻之情,慎重对待婚姻,应念及夫妻之情,给予对方理解与关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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