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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2、何某某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年09月26日 | 发布者:梁俞申 | 点击:100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2、何某某、黄2、李某某、邹某、顾某某、洪飞飞、洪某、陈2、成某、高某某、戴某某、杨某某、薛某某、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2、何某某、黄2、李某某、邹某、顾某某、洪飞飞、洪某、陈2、成某、高某某、戴某某、杨某某、薛某某、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某、顾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2、李某某、邹某、顾某某、洪飞飞、高某某、薛某某、申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某、黄2、洪某、陈2、成某、戴某某、杨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洪飞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2、何某某、黄2、李某某、邹某、顾某某、洪飞飞、洪某、陈2、成某、戴某某、杨某某、薛某某、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洪飞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陈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十六、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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