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系争房屋属公房,在本次征收时系争房屋内有谢xx、刘xx、程xx三人户籍。程xx自出生起户籍户籍就一直在系争房屋内,随其父母共同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且程xx在本市他处不曾享受过国家福利分房,故应当认定程xx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安置利益。一审法院根据系争房屋的来源、居住使用情况、征收补偿利益的构成等情况,酌情判令程xx可获得征收补偿安置款70万元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程xx和谢xx、刘xx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