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郁xx,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俞申,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洗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楼**(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吴xx。
原告郁xx与被告上海xx洗衣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郁xx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x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郁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