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江阴市陆桥羊绒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香蜜园商贸有限公司、苏州联联服饰有限公司、盱眙桂芳服饰有限公司、杭州清泽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华翔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7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78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阴市陆桥羊绒厂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40元,由本院退还。
本案事实未查清,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