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潘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年05月02日 | 发布者:梁俞申 | 点击:54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院认为,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被告虽主张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包括本案诉讼,原告已二次起诉离婚,且被告也曾起诉离婚,几次诉讼后夫妻关系并未有所改善,反而分居至今,故本院有理由确认双...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被告虽主张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包括本案诉讼,原告已二次起诉离婚,且被告也曾起诉离婚,几次诉讼后夫妻关系并未有所改善,反而分居至今,故本院有理由确认双方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并依法准许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关于财产分割即栖山路房屋售房款,本院认定如下:栖山路房屋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下产权,登记于被告名下,应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所售房款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但该房来源于被告父亲祖房动迁,而原告非该房动迁安置受配人,购买售后产权时亦使用了被告父亲34年工龄,考虑到该房的来源、贡献,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给付原告40%的售房款。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梁俞申律师 入驻8 近期帮助过:17889 积分:16408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梁俞申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梁俞申律师电话(18918566369)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918566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