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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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需规范,防止惹争议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次举报
2026-04-24

【案情简介】

202553日,惠某入职某品牌餐饮店担任服务员,工作日的上班考勤时间为10:0021:00。该餐饮店以每天13:3016:30为门店休市状态为由,将该时段从惠某的考勤时间中扣除,不计发劳动报酬。实际上,惠某在“门店休市”期间需留在店内从事保洁、晚间营业准备等工作,若有顾客到店消费,仍需提供接待服务。双方因是否应支付该段时间内的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果,惠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餐饮店支付工作日13:3016:30期间的工资。

【处理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惠某工作日13:3016:30是出勤时间还是休息时间?用人单位“休市”≠员工休息。劳动者的法定工作时间不仅包含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还包括工间休息时间、人体自然需要时间(如喝水、上厕所等)。餐饮店“休市”期间惠某不能离开工作场所、不能自由支配其个人时间,仍需履行部分工作职责,应当予以折算部分工作时间,故对劳动者上述诉请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非用餐时段休市是餐饮行业中部分企业选用的灵活经营模式,具有一定的行业普遍性。是否需要支付休市时间段内员工的劳动报酬,是餐饮行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广泛关注的问题。仲裁委认为,应区分情况对待。若在休市时段内,用人单位允许员工自由离开工作场所、自主支配个人时间、无需提供劳动或进行工作准备与交接的,可以认定为是员工的休息时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报酬。若用人单位仅以来店用餐人流量较少、员工工作内容较用餐高峰时段降低、员工可在店休息为由实行“名义休市”,不允许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场所,仅能在店休息或仍需提供零散服务的,本质上,员工仍在接受单位的用工管理,应折算出勤时间,用人单位需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