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刘德政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专职律师
15154170305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8:00-22:30)

咨询我
08:00-22:30

外国人来华就业,何时建立劳动关系?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次举报
2026-04-24

【案情简介】

外国人约翰20255月起为某实业公司提供劳务,实业公司每月支付10000元酬劳。2025729日,约翰与实业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自202581日至2026731日止”等。202585日,约翰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许可约翰在202584日至2026731日期间在实业公司处工作;916日,约翰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居留期至2026731日。2025917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约翰诉至仲裁委,要求实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双方的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约翰系外国国籍,其在中国境内就业必须遵循国家关于外国人就业管理的强制性行政规范,即经批准后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并办理居留证件,方可建立合法劳动关系。未取得前述许可及证件期间的用工关系,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和保护。本案中,约翰虽自20255月起为实业公司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且于202585日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但该通知仅为行政许可的前置程序,并非允许其实际工作的最终凭证。约翰实际取得合法工作资格的关键标志,系于2025916日获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因此,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应认定为约翰获得《外国人居留许可》之日,即2025916日。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明确外国人在华就业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具有典型意义,其核心在于严格界定了行政许可是此类劳动关系合法建立的法定前置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第二项打破了此前以就业许可为核心的单一认定模式,更加注重外国人实际的合法居留和工作许可状态,体现了对在华合法工作外国人劳动权益的保护。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