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9日许某入职某科技公司,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期合同期满前,科技公司通知许某不再续签、同意支付经济补偿,但许某认为科技公司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金。双方协商未果,许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处理结果】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终止与许某的第三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只适用于仅签订过一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彼时用人单位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只需支付经济补偿即可。而对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已经连续订立两次以上(含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除法律特别规定情形外,应当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亦明确,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对应本案情况,在许某的第三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除非许某同意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双方之间应当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为法律规定强制缔约,不得随意终止,此时用人单位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本案裁决科技公司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的“短期化”不应成为用人单位规避长期用工责任的手段,劳动者的职业稳定应受法律保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合规用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是降低法律风险的关键,应避免“一年一签”等短期合同模式,减少触发强制缔约义务的风险;对于劳动者而言,可以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动维权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