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当事人曹某于2024年10月15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会计,月薪8000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11月4日,他以妻子怀孕37周即将分娩、需要陪护为由向公司申请陪产假。8分钟后,他就收到通知,因“无故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曹某对此未予回复,于11月5日向公司提交请假条,以配偶怀孕临产为由书面申请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13日为陪产假。公司对此回复称:昨天已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曹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陪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机构仅裁决公司向曹某支付10月15日至11月1日的工资共计4840余元,对曹某其余诉请未支持。
曹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无证据证明曹某存在两天旷工行为,且未能证明员工管理条例已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向员工公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已向曹某支付10月的工资4840余元,所以法院对此不再处理,而是判决公司支付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公司认为:根据规章制度,员工旷工2天即可被解除劳动合同,而曹某在2024年11月1日(周五)没有正常工作,后面的双休日也没来加班,11月4日(周一)则交了请假申请,公司料定其当天不会到岗,所以曹某旷工必定超过2天,符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时,曹某入职不久就申请陪产假,而且平时还流露出很强的维权意识,这不是求职者应有的工作态度。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