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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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降薪属企业用工自主权, 不支持员工被迫解除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0次举报
2026-01-22

【高院观点】公司基于企业经营管理需要,定期对员工工作表现进行考评,在考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其职务予以调整,并根据任职情况调整薪酬,属于企业正当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并不属于无故调岗降薪,员工以某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理据不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男,19799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鲍某,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6民终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对于张某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如下:

1. 根据某公司提交且张某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管理办法学习签到表、签字表复印件,张某在职期间均对某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了培训学习或签字确认。某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故相关规章制度应对张某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张某在2022年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绩效考评中均获评C等级,张某2022年度绩效考评最终等级为C。某公司于202327日决定将张某由某副部长改任为公寓餐厅主任,并自20232月起对张某的薪酬进行相应调整。

某公司基于企业经营管理需要,定期对张某工作表现进行考评,在考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其职务予以调整,并根据任职情况调整薪酬,属于企业正当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并不属于无故调岗降薪,故张某主张某公司应按照调岗前其任职某副部长的薪酬标准支付202323月工资差额理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2.某公司对张某扣罚2000元以及调岗降薪均属于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且不存在恶意拖欠工资情形。因此,张某以某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理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3.至于张某关于某公司支付202210月扣罚工资2000元的主张,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其以此申请再审理据不足。

综上,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与人力资源合规团队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南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