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关于上诉人是否应返还被上诉人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自愿放弃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申请》中约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该约定无效。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工作期间,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因缴纳上述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义务,故一审法院结合被上诉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用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比例判决上诉人返还垫付的金额并无不当,本院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