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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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延长试用期的行为违法 ——赵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5年09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0次举报
2025-09-05

基本案情

 

2022122日,某公司与赵某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自2022122日起至202331日共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4800元,转正后月工资6000元。202332日,赵某参加某公司转正考试未通过。某公司未给赵某转正,仍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工资。2023915日,某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

 

后赵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延长试用期工资差额及赔偿金。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赵某试用期工资差额。某公司、赵某均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试用期的期限和次数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和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符合法律要求的试用期,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某公司与赵某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某公司单方决定将赵某的试用期延长,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法院判决某公司补足赵某违法延长试用期的工资差额并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期,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试用期对劳企双方意义重大。为避免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随意约定试用期和二次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对试用期期限、次数作出了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单方延长试用期,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严格适用试用期的法律规定,纠正用人单位随意延长试用期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与人力资源合规团队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南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