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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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代投保众包骑手意外险,实际投保人系“骑手”本人,保险公司应当向骑手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82次举报
2025-07-18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8日,美团众包骑手李某廷接单时,重庆某信息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以李某廷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众包骑手意外险。该险种的客户群体为众包骑手,李某廷为此支付保费2.5元,由美团平台从李保廷首次接单收入中代为扣收。某保险出具的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载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猝死,保额60万元;猝死保险金: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已患特定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猝死导致的赔偿责任,特定疾病包括恶性肿瘤、心脏疾病、器官功能衰竭、脑血管疾病等。上述保险单上并无投保人签名或签章。投保当日,李某廷在美团平台上线开工,于14时50分完成最后一单配送任务,期间持续进行配送,并于14时58分下线收工。后李某廷又于16时44分上线,16时49分下线。当日17时19分,李某廷在网吧登机上网,上机时长显示为3小时31分钟。20时许,李某廷发生猝死事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李某廷近亲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猝死身故保险金60万元。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众包骑手意外险旨在保障“骑手”的人身安全及分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保障的是“骑手”的人身权益而非外卖平台、平台合作商等其他主体的权益。虽然从保单外观载明的合同相对性而言,“骑手”与保险公司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但是在被保险人为“骑手”,保费也由“骑手”交纳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实际投保人系“骑手”本人。当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期间基础上,又在保险单特别约定中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为其承担猝死保险责任的条件,具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功能,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应认定该猝死保险金条款为免责条款。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对新型用工形态下劳动关系认定与保险责任分配具有重要指导价值。平台经济中,众包骑手在互联网平台上接单,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都相对较为灵活。设置众包骑手意外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目的是分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风险,保障劳动者、受害人权益,及时获得医疗救治或者经济补偿等。若骑手需自主投保且保费实质来源于劳动报酬,应认定其兼具劳动者与投保人双重身份,平台不得以“代投保”之名规避法定保障义务。保险条款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界定应结合新业态特征进行认定,平台或合作企业作为投保人代为订立保险合同时,若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且免除自身法定责任,相关免责条款对劳动者无效。本案判决对于分散平台企业用工风险,保障外卖骑手合法权益,推动平台经济健康规范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与人力资源合规团队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南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