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刘德政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劳动者未履行报告义务,单位能拒付竞业补偿金吗?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5年01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27日,张某与某动力公司签订《商业、技术保密协议书》,约定竞业禁止期内,张某需向某动力公司提供由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有效失业证明,如竞业禁止期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失业后重新应聘,需重新提供上述证明。在竞业禁止期内,某动力公司每月向张某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因张某责任(包括未向甲方提供上述证明)导致补偿金从规定支付日起一月内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某动力公司通知张某按约提供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所需的材料,否则视为放弃领取。而张某则以社保机构不出具失业证明,某动力公司未按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要求解除《商业、技术保密协议书》并支付补偿金122011.2元。审理中,张某向法院提交了失业人员登记表以及因用人单位错误填写离职原因导致其在“渝快办APP”上无法领取失业金的证据,证明其一直处于失业状态并履行了报告义务,符合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形。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一方面,《商业、技术保密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张某需要履行“报告义务”,该义务属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另一方面,《商业、技术保密协议书》又约定张某未履行“报告义务”,则视为自动放弃要求某动力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该约定排除了张某因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免除了某动力公司应予承担的法定义务,且“报告义务”属于附随义务,若因劳动者违反附随义务而免除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主合同义务,明显不具有对等性,应属无效

故张某未履行约定的“报告义务”,可以成为某动力公司迟延发放补偿金的合理理由,但不能以此免除张某完成该报告义务后,某动力公司应予支付补偿金的法定义务。据此,判决驳回张某要求解除《商业、技术保密协议书》的诉请,某动力公司向张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16242元。

【典型意义】

随着创新型社会的发展,我国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数量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竞业限制补偿协议条款也日趋纷繁复杂。较之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这类权利义务清晰、法律规定明确无争议的情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报告义务”,否则不予支付补偿金的约定效力争议较大,已然成为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尚方宝剑”。本案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厘清竞业限制条款中的附随义务与主合同义务,进而区分认定条款效力,较好地平衡了用人单位维护其自身商业利益,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间择业权受限制得到必要补偿之间的利益纷争。

摘自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4年12月发布)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合规部负责人,入选山东省中小企业服务联合会2024年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专家名单。刘德政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