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日,孔某入职某企业管理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月工资15000元,某企业管理公司未与孔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8月2日,孔某与某企业管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22年9月1日,孔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企业管理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庭审中,某企业管理公司称,其公司人事部门曾屡次联系孔某要求订立劳动合同,但孔某为向公司索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多次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证明其主张,某企业管理公司提交了2022年1月、2022年4月孔某与公司人事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2022年5月5日的录像视频等证据予以证明。其中,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某企业管理公司人事负责人曾多次向孔某提出订立劳动合同,孔某均以拖延的方式拒绝签订。2022年5月5日录像视频显示,孔某与同事聊天时表示,公司半年前就想跟他签订劳动合同,但他就不签,现在再找他,他还是不签,并表示多混一个月是一个月,最好可以拖到一年不签。
要求某企业管理公司支付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8月2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0000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孔某的仲裁请求,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本案争议焦点是,孔某故意不与某企业管理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持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某企业管理公司在用工期间未与孔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对孔某的仲裁请求似乎应该予以支持,但根据某企业管理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像视频,可以认定某企业管理公司自孔某入职之初即多次向孔某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孔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恶意拒绝签署。法谚有云:任何人不得因为自己的错误而获得利益。故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裁决驳回孔某的仲裁请求,不让守信者吃亏,不让失信者获利。
近年来,职场中“劳动碰瓷”现象时有发生值得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民法典的“帝王条款”。它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秉持诚实、善意、守信原则。诚信原则对建设诚信社会、规范经济秩序、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同样,在劳动关系领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均应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具体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事项上,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及时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避免形成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保障下的违法用工,防范因“劳动碰瓷”产生争议与损失。劳动者也应及时提醒用人单位及时与本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妥善办理涉诚信案件,弘扬平等、公正、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职场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