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了吴某45万,在吴某追债的过程中,甲公司先是说没钱还债,后来唯一的股东又把股权转给了林某、刘某、马某三个人,至此所有的股东都声称没有还债的义务,那么这一系列的操作后,真的可以逃避还款责任吗?本期法行槐荫,槐荫法院刘志林法官审理了这样一起执行异议案件,我们共同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案 情 回 顾
原告武某和被告甲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甲公司向武某支付劳务款45万元。判决生效之后,甲公司始终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武某无奈向槐荫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因甲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随后,吴某,又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甲公司唯一的股东乙公司,然而在审理这起执行异议的案件过程中,甲公司又进行了一系列的操作……
法 院 审 理
终结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案件会在一定时间内暂时结案,但并不意味着案件的实质性终结。如果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这起案件在法院受理时,甲公司起初是一家一人公司,就是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公司的投资人是1个人,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如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甲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公司虽然声称甲公司尚有资产足以清偿债务,但其没有向法院提交关于甲公司的财产线索,法院对此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