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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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槐荫|一人公司接连转让股权后,原股东该被执行吗?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2次举报


甲公司欠了吴某45万,在吴某追债的过程中,甲公司先是说没钱还债,后来唯一的股东又把股权转给了林某、刘某、马某三个人,至此所有的股东都声称没有还债的义务,那么这一系列的操作后,真的可以逃避还款责任吗?本期法行槐荫,槐荫法院刘志林法官审理了这样一起执行异议案件,我们共同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案 情 回 顾

     原告武某和被告甲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甲公司向武某支付劳务款45万元。判决生效之后,甲公司始终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武某无奈向槐荫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因甲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随后,吴某,又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甲公司唯一的股东乙公司,然而在审理这起执行异议的案件过程中,甲公司又进行了一系列的操作……

法 院 审 理

    

     终结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案件会在一定时间内暂时结案,但并不意味着案件的实质性终结。如果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这起案件在法院受理时,甲公司起初是一家一人公司,就是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公司的投资人是1个人,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如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甲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公司虽然声称甲公司尚有资产足以清偿债务,但其没有向法院提交关于甲公司的财产线索,法院对此不予认可。

案件至此需要继续执行追加乙公司的财产。依照上述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唯一股东乙公司应就其财产独立于甲公司财产承担举证责任,但乙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甲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财产,所以对于武某的追加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受理后进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发现乙公司已将股权转让给林某、刘某、马某,甲公司的性质变更成了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把甲公司股权转让的行为,直接导致甲公司从“一人公司”变更为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此,乙公司也提出异议,主张自己和被执行人财产独立,且其已不是公司股东,不同意追加其为案件被执行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明知法院已经受理武某申请追加乙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且已完成了送达、调查、听证等工作的情况下,仍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进行股权转让、变更公司性质。
乙公司的行为有阻碍案件审查、逃避责任承担的嫌疑,为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槐荫法院依法裁定追加乙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裁定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复议,现该裁定已生效。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合规部负责人,入选山东省中小企业服务联合会2024年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专家名单。刘德政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