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刘德政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专职律师
15154170305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8:00-22:30)

咨询我
08:00-22:30

“三期”女职工受保护,但仍需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3年01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7次举报
2023-01-31


案例:刘某系某外贸公司女员工,于20143月入职,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611月,刘某生产一子后回外地老家休产假,产假期满后因感身体不适,又向外贸公司申请休病假1个月,并出具了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假期满后刘某仍感身体不适,再次打电话向外贸公司请事假继续在家休息调养,外贸公司同意刘某休1个月的事假。休完事假后,刘某未回公司报到,亦未继续请事假或病假,外贸公司主动与刘某联系,发现刘某的手机不是关机就是无人接听。持续近2周后,外贸公司只好向刘某在老家的住址寄送了《返岗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返岗通知书》后一周内到公司报到上班。在超过公司指定的报到时间3天后,刘某回到了外贸公司报到。次日,外贸公司决定以连续旷工超过3天以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认为自己处于三期,应当受到特别保护,外贸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刘某休完事假后继续在家休养,但未履行请事假手续,也非休病假,故应认定为旷工多日,构成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裁决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三期女职工同样适用。

 

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保护有特别规定,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期女职工的保护是有条件的,并非无原则。现实生活中部分女职工因孕而有恃无恐,如:不请假不到岗不接受工作安排等,一些用人单位也因不知该如何实现对三期女职工的管理权而谈孕色变

实质上,上述法律规定是指用人单位不得单纯以女职工三期为由降低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能理解为三期女职工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三期女职工如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如严重违纪、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用人单位仍可行使单方解除权,故三期女职工不能以自己处于三期为由而不受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的约束。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与人力资源合规团队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南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