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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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定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法律关系司法护航就业市场稳定与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5次举报
2022-12-28



基本案情

张某某作为在校学生与某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签订《兼职合同书》,约定张某某在该公司处兼职教师工作。合同第五条约定,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在任职及期满后的两年内应遵守保密义务,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录、技术信息、教学资料及内容,学员资料信息及教学期间所整理资料与课件内容。此外,教学成果学员信息、学员作品以及与学员通信内容不得为个人和他人宣传利用和公开,如因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经济、名誉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三倍酬薪的违约责任。此后,张某某成立新公司,其新成立公司在课程对比、成绩对比、作品对比中有部分内容与某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材料相符。后该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张某某赔偿违约金834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双方之间签订了《兼职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了张某某应遵守的保密内容及违约责任。本案中,通过某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举证,可以证明张某某此后新公司的课程对比、成绩对比、作品对比中有部分内容与某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材料相符,具有违反了保密义务的情形,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一审法院也考虑到,张某某用于宣传的资料并未与该公司资料完全相符,基于此,一审法院考虑到双方实际履行的客观情况,酌定张某某赔偿30,000元为宜。

本院认为,案涉《兼职合同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张某某作为在校学生为勤工俭学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张某某上诉称双方为劳动关系,应适用仲裁前置程序,于法无据。其次,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导致该合同无效的情形,张某某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署合同,案涉《兼职合同书》关于保密内容的约定合法有效,张某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再次,某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教学成果与学员作品属于案涉《兼职合同书》明确约定的保密内容,张某某确有应用学员成绩与作品的行为,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案涉《兼职合同书》所约定的保密义务。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正确认定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法律关系的典型案例,对引导在校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维持企业单位的正常用工秩序,防范相关诉讼风险,建设规范有序的用工环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本案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弥补了当下法律规定中针对在校学生就业相关问题的空白,对后续案件的裁判提供了切合情理与法理的审理思路;启发学校加强对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毕业实习的教育管理,督促用人单位注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增强在校学生维权能力与法律意识。积极推动在校学生稳定步入工作岗位,持续激发就业市场活力,依法促进劳动生产力的有效转化,司法护航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