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国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复案——社保机构调查核实义务是否履行到位的判定
裁判要旨
在涉及退休审批以及退休待遇核定、支付问题引发的行政案件中,有关社保机构法定调查核实义务的履行情况,是法院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职的重要前提,是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证据是否充分的关键内容。社保机构受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后,具有调查核实的职责,对此职责不得推诿和懈怠。行政机关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应当尽到充分的调查核实义务,尽最大可能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和疑点,以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判定社保机构调查核实义务是否履行到位,不能仅根据原始档案的记载,也不是初步调查即可,而应以是否审慎充分调查为标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乐山市人社局作为乐山市级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受理和审核批准特殊工种退休的法定职权。在审核郑某国提前退休的行政程序中,乐山市人社局向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阅了郑某国的劳动档案,亦向乐山市某建筑公司留守组人员李某、王某进行了调查。郑某国在行政程序中向乐山市人社局提交了工资单、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名单公示等证据,在本案二审中申请了证人黄某出庭作证。郑某国提交的上述证据与乐山市人社局调查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后,应当根据审核需要对当事人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进行调查核实。
在本案中,郑某国是否经过劳动部门批准招用这一事实与郑某国能否办理特殊工作提前退休问题具有重大关联,但乐山市人社局受理本案提前退休申请后,在行政程序中未对以上事实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其作出的《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被诉《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