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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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误工费的认定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次举报
2026-06-04
害人因受到人身损害到痊愈这段时间内因劳动能力的暂时丧失或减少导致无法从事正常工作的实际收入损失。该项费用的请求权基础在于,受害人因遭受损害而无法从事工作,导致无法得到预期工作收益,这种财产增益损失均是基于受害者受伤影响从事劳动而客观存在的,与受害者年龄无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害的,其误工费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与其年龄无关,只要具备人身损害赔偿要件、具有误工的事实和收入减少的事实就应予以支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法律规定六十周岁退休年龄,是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而劳动者因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在身体允许的条件下从事劳动生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况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保健条件的提高,劳动者延迟退休年龄已是大势所趋。因此,某财险深圳公司仅以杨某某已年满六十周岁即否定其有权取得误工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杨某某作为淇县黄洞乡某村的村民,村委会的证明对其村民的情况如是否有劳动能力及从事什么劳动等,并非绝对没有证据效力。结合杨某某在事故发生时行进路线、二审到庭后本人陈述工作地点及本院对其观察情况来看,杨某某的体貌特征,符合体力劳动者的生理状态,本院确信其具备实际劳动能力且存在误工情况。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参照相关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