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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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54次举报
2022-07-06


王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简要案情]

王某于2016年12月到某公司工作,并签订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或终止条件出现时)止的《劳动合同书》。2018年8月,王某在公司院内突然拦截集团公司调研指导人员乘坐的车辆,险些发生事故,后被保安强行带离现场。经征求工会同意,某公司依据《集团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作出《关于王某因严重违纪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向王某送达。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某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机构裁决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集团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规定,集团公司系某公司的参股公司,某公司适用《集团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规范用工行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无规矩不成方圆。企业有权利通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实现对员工的管理,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需尊重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建立良好的营商环境。本案中,劳动者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应对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审议的合法性和是否超出自主经营管理范围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核实企业是否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王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相关规章制度,虽然某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所依据的纪律管理规定系集团公司制定,但该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包括王某所在公司。在王某对此明知的情况下,仍然严重违反行为规范,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有效。

【END】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