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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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的损害赔偿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06次举报
2022-07-06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应该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一般以开具离职证明的形式体现,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分析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张某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多次向公司负责人索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公司均未开具,直到一年后才向张某发送离职证明图片。在此期间,张某因未提供上家用人单位离职证明未被其他单位录用,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因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酌定向张某赔偿损失20000元。

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应当对用人单位存在没有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损害后果,及未出具离职证明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承担证明责任。

本案中,张某通过微信记录证明公司没有履行义务,存在违法行为;公司在张某多次要求下仍未履行,存在主观过错;张某通过邮件记录证明确实因此丧失了新的工作机会,产生一定经济损失,二者具有关联性。而公司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且新公司将离职证明作为入职条件是普遍做法,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

如果用人单位碰到此类案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证据材料进行准备:即已经为劳动者开具了离职证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取得离职证明不存在过错;用人单位虽未开具离职证明,但劳动者已经入职新的公司或已经开始领取失业保险,没有给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害;劳动者虽然受到了实际损害,但该损害不是因为用人单位未开具离职证明,而是由于劳动者自身怠于履行权利等原因造成的。

离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矛盾最为集中的阶段,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定义务,避免激化矛盾,造成不必要的纠纷。用人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后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领取,劳动者不来领取的,可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但应当对告知和邮寄过程留痕,同时注意离职证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要求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