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这终止是合法终止,用人单位只需支付经济补偿N,不需要支付赔偿金2N。
答:这个涉及公司法与劳动法的衔接与交叉问题,公司的设立、解散等都是股东的自由,法律不能强制老板不能关闭公司,但解散、清算过程中有不合法之处的,股东要承担责任。公司消亡的,劳动合同终止是有效的。
答:用人单位消亡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是法定的,除了法定的经济补偿外,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剩余的“三期”待遇一次性支付。但是,有些地方有这样的规定,如下:
如果按江苏仲裁2007年1号文件的规定,老板出绝招也等于是废招了,但是类似这个规定的地方几乎找不到第二个了,即便有类似江苏的规定,但到法院阶段能否获得支持,也是未知数。不过《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规定,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这里只是剩余保险费提留,而非所有“三期”待遇都要支付。
6.女职工能要求老板的新公司承担剩余的“三期”待遇?
答:这个不行,虽然两个公司都是老板办的,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与公司签订的,而非与老板个人签订的。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