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刘某在朋友圈以Z公司名义发布招聘司机的广告,程某看到后联系刘某,并于2021年4月20日正式入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程某于2021年6月17日在工作中因安装车料斗受伤后,各方就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争议,程某遂向北京市怀柔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Z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未支持其诉请,程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程某主张刘某是Z公司的用工管理者,并非所谓分包人员,刘某对公司老板负责,程某并非刘某所聘用。程某出示以下证据证明:一、Z公司司机群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刘某在Z公司司机群中发布开会、管理、调度、工资核算、安全注意事项等事宜,宣布驾驶员管理规定,并多次提示大家为老板节约考虑要少发生事故,其中,2021年6月21日发布消息显示“经高总批准,从本月起本车队增加全勤奖每月300元……”;二、程某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2021年6月20日,程某与刘某沟通工伤认定及赔偿事宜,刘某表示“自己心里有个数,我和老板沟通”,并多次在程某和老板之间代为传话;2021年8月14日,程某手写了一份证明,内容为:“今收到公司(Z公司)两个月养伤钱8000(一个月4000),2000是公司对我母亲去世的慰问共计10 000元(一万元整)”,并询问刘某是否可以,刘某回复“给老板转过去了,让他看看”;三、署名为Z公司的驾驶员管理规定,内容包含对驾驶员的要求、砼运输车生产管理制度、驾驶员安全驾驶考核规定、驾驶员奖励办法等内容;……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物赔付确认书,其上载明被保险人/驾驶员为程某,而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人为Z公司,并盖有Z公司的公章;六、车辆行驶证。程某开的车为Z公司所有的车辆。
Z公司主张程某与其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与程某之间的纠纷与其无关,并出具《劳务分包协议》,证明Z公司将混凝土罐车运输项目分包给刘某。
第三人刘某主张程某乃其聘用的,驾驶员管理规定是其从网上下载并自己改的,程某受伤期间的费用是其支付的,聊天记录是其为了管理需要而发布的,并声称聊天记录中的“老板”是指其本人,朋友圈发布的Z公司招聘信息是其为了扩大招聘力度、彰显实力而借用公司名义发布,实质上为其个人招聘。
法院认为:
Z公司主张其与刘某之间仅为《劳务分包协议》维系的合作关系,程某系刘某招聘,与Z公司无关,但程某所在群为“Z司机群”,群内也发布过Z公司驾驶员管理规定,刘某在司机群以及与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以第三人称呼老板,且程某在2021年8月14日应刘某要求出具收条时刘某也要求其加上Z公司名义,这一系列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程某虽然表面受刘某的直接管理、调配,但管理、奖惩、补偿赔偿等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在Z公司手中,故本院对Z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程某受Z公司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具有人身从属性及财产依附性,程某提供的劳动是Z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法院认定其与Z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详细信息:
案号:(2022)京03民终805号
判决时间:2022年4月13日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