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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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工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几个问题分析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037次举报
2022-06-29


单位暑期常招聘一些暑假工,有的是一些在校大学生,那这些在校大学生在暑假期间到单位工作,双方能建立劳动关系吗?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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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勤工助学?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能认定“勤工助学”的前提系必须“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获取合法劳动报酬,反而言之,未经过学校组织学生暑假自行到单位利用课余时间获取合法劳动报酬就不能认定“勤工助学”吗?
 
02
二、笔者搜索了相关判决,这里有两种观点:
 
很多法院如果站在劳动者角度去裁判,会认为在校学生自行到单位兼职,由于未经过学校组织,所以这种“勤工助学”不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勤工助学”所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1、在校生勤工俭学期间,依然可以建立劳动关系!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终11934号
 
汉广科技公司主张亓艳菊系勤工俭学,双方为劳务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亓艳菊入职汉广科技公司时距离毕业还有约一年的时间,属于就业实习期。且现行法律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主体之外,劳动者的学生身份并不必然成为其作为劳动主体资格的限制。
 
03
三、法院如果站在单位角度去裁判,则直接引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而并非认为“未经学校安排”就不属于“勤工助学”

1、在校大学生暑假期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不认定劳动关系!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05民终3号

本案中,喻杰利用暑假勤工俭学,不能视为就业,其与鸿鑫劳务公司之间应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77号
 
原告于2019年6月进入被告处工作并与其签订暑期辅导班教师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担任小学数学的任课老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本案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动时系在校大学生,故其与被告之间的用工关系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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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应将“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作为原劳动部规范性文件中“勤工助学”的认定要件
 
裁判要旨:非学校组织的,学生自行利用课余时间兼职也可以视为勤工助学!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4行终78号

从胡烨兼职行为的性质角度。希界维公司认为胡烨兼职的主要目的是贴补学费生活费,本质是勤工助学,故不应视为就业;而新北人社局认为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但胡烨在希界维公司兼职是其自行寻找单位而未通过学校组织,故不适用《意见》第12条。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表述有“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但是否应解释为“未经学校组织就不属于勤工助学”,仍应结合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理解。
 
首先《办法》第一条体现出其制定目的为规范勤工助学活动秩序、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而非针对学生与校外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定性作出安排、认定;
 
其次,《办法》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其教育事业主管工作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不实质涉及劳动工作领域,由《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可知,该规范性文件强调的是在教学管理语境下对勤工助学规范秩序的倡导,而非对原劳动部《意见》中“勤工助学”语义所作的解释;
 
最后,如果将“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作为劳动领域规范性文件中“勤工助学”的必要条件,将会得出“未经学校组织的私自打工不属于勤工助学,却可能认定为劳动关系、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经由学校组织的方属于勤工助学,却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即会得出不规范的行为相较于规范的行为却可能获得更多利益这一悖论,明显有失公义。
 
故不应将“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作为原劳动部规范性文件中“勤工助学”的认定要件,否则是对劳动关系领域内“勤工助学”的不当限缩。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胡烨在希界维公司处兼职的行为是以助学为目的的勤工,而非以就业为目的的劳动,其兼职行为即属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此外,希界维公司在胡烨所兼职服务员工作之外,就其他门店翻译事宜之需另行与胡烨达成约定,从有关翻译事务持续时长以及协商过程的聊天内容可以看出,该翻译事务具有临时性,希界维公司以得到胡烨同意为前提,并非向其直接下达工作指令或安排,且发生于双方《劳务协议书》履行期内,聊天所涉“调班”则表明处理完临时事务后仍继续履行《劳务协议书》,双方没有终止《劳务协议书》并另行建立其他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故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双方基于翻译事务单独建立劳动关系,该临时性事务同样也是胡烨的兼职行为,仍属勤工助学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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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中毕业后即将进入大学打暑假工可以认定劳动关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5010号

邓陈锦于2016年6月高中毕业,后复读一年于2017年6月参加高考,即邓陈锦2017年6月22日入职红禾朗公司时已高中毕业,且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符合劳动者的法定主体资格要件。邓陈锦入职红禾朗公司后,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提供的劳动系红禾朗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一、二审法院确认邓陈锦与红禾朗公司在2017年6月22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