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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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网络办公系统填写的工作日志可以作为认定加班的证据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70次举报
2022-05-18
案情

2017年9月21日,祁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先是担任餐饮总监,后调入招商部从事招商工作。次年,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为标准工时制等。在工作期间,某公司使用OA办公系统(一款网络软件)进行员工管理,祁某需通过系统手机端填写工作日志。2020年8月24日,祁某以某公司克扣工资为由离职,后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工资及加班费。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载明祁某实行标准工时制,但OA系统办公日志显示祁某在部分休息日及加班日仍在工作。某公司认可该OA系统系其公司内部使用,仅主张部分内容填写不属实,并抗辩祁某系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无需考勤、不存在加班。但某公司主张不定时工作制与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不符,该公司也未按照其内部考勤制度或法律规定报请批准,故对某公司主张不定时工时制不予支持。祁某提供的OA系统工作日志虽然存在补填的情况,但其补填的时间基本上都是在未填日的临近时间内,结合某公司提供的《2月考勤模板》显示该祁某确实存在周六工作以及某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并不准确的情形,能够认定祁某2019年8月24日至2020年7月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

点评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运用,用人单位为了方便快捷节约成本都采用网络软件等进行管理,如钉钉、飞书等。这些软件既可以成为用人单位的管理手段,也可以成为劳动者维权的重要证据。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日志因为系其本人书写,在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加班的证据。但与传统的纸质版工作日志不同,本案中的用人单位采用了一款网络软件要求劳动者填写工作日志。因此,虽然该工作日志内容系劳动者自行书写,但因以网络为载体,可反映真实的填写时间,比较准确地记录了劳动者日常工作情况,即使用人单位未完全认可,但仍作为认定加班的证据之一。根据网络软件记录,祁某工作日志中少数内容系补填,但经审查,补填信息都发生在未填日的临近时间内,而非在双方发生争议之后恶意补填,某公司又因为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准确的考勤记录或其他相反证据,故本案采信了劳动者的工作日志以认定加班事实的存在。

报送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