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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年07月17日 | 发布者:徐承林 | 点击:31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一部刑诉(201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犯放火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

律师观点分析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一部刑诉(201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犯放火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X及辩护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间,因工钱原因,被告人吴XX对其工作的天长市XX厂主管和老板娘产生不满。6月17日早上6时32分,被告人吴XX进入位于天长市秦栏镇天扬南XX该厂三楼仓库,在看到仓库内堆放大量易燃遥控器塑料外壳,并明知楼下有工人在上班的情况下,仍用事先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一个遥控器外壳,让燃烧后的火油滴落在堆放的遥控器外壳上。其看到有一火点在堆放的遥控器外壳旁边燃烧后,即迅速离开仓库并乘车逃离本市。6时40分左右,该厂人员发现火情并报警。9时38分,大火被消防人员及该厂人员扑灭。被告人吴XX放火造成天长市XX厂三楼钢结构仓库全部过火、塌落,仓库内存放的遥控器外壳被烧毁。
经天长市公安消防大队现场勘验,起火建筑的地上第三层局部为钢结构,建筑西侧与民房相连,形成沿街建筑物。
2019年5月3日,被告人吴XX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公交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吴XX亲属赔偿天长市XX厂36000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X、王XX、钱XX、董XX、宋X等人的证言,火灾现场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天长市公安消防大队制作的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火灾现场图,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及前科说明,被告人吴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吴XX亲属积极赔偿天长市XX厂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XX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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