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被告人丁X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年07月17日 | 发布者:徐承林 | 点击:46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9]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

律师观点分析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9]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X及其辩护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28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丁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皖M×××××重型半挂牵引车、皖M×××××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沿本区金牛湖街道金牛湖环XX由西向东行驶至(X001)K1+250M路段,撞到在此路段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张X,造成事故,致张X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害人张X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严重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丁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X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丁X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其归案后作如实供述。为证实上述指控成立,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丁X的供述、证人王X、赵X、刘XX、刘XX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已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丁X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丁X额外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被告人丁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X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丁X无前科、劣迹,积极救治被害人,保险足额赔付被害人损失、认罪悔罪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徐承林律师 入驻13 近期帮助过:1292 积分:3612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徐承林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徐承林律师电话(13866930077)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866930077